5月30日,記者從巴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自6月1日起,巴中市將施行一批公積金新政,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和服務水平,維護全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調整公積金住房貸款住房套數認定標準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作用,堅持“穩字當頭、穩中求進”的總基調,自6月1日起巴中市將調整部分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
首先,巴中市將調整公積金住房貸款住房套數認定標準。調整后,住房套數認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記錄(個人征信系統),結合住房公積金業務系統的數據(原住房公積金裝修存量貸款除外)為依據。既無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又無尚未結清的住房商業貸款的,按首套房政策執行。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購買第二套住房,執行第二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僅有一筆已結清的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再次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申請公積金住房貸款;僅有一筆尚未結清的住房商業貸款,再次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申請公積金住房貸款。
同時,自6月1日起,巴中市公積金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也將進行調整。購買首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下調至20%;購買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由40%下調至30%。
此外,為讓繳存職工方便快捷使用公積金,單位繳存職工的月收入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的繳存基數為準,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證明。借款申請人繳存公積金單位與申報的工作單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單位開具的代繳關系說明等資料佐證。
可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公積金貸款
為進一步提高巴中市住房公積金服務水平,減輕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按月還貸壓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6月1日起,還將開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公積金貸款業務。
委托按月提取還貸業務,是指在巴中市轄區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與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簽訂《巴中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公積金貸款協議書》,委托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按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劃轉到本人的還貸銀行賬戶,用于上月已正常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行為。
在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有未結清的公積金住房貸款或正在辦理的公積金貸款,且在截至辦理當日無公積金貸款逾期本息余額,并在市住房公積金中心連續正常足額繳存公積金且個人繳存賬戶狀態正常的繳存職工,可以申請辦理委托按月提取還貸業務。
據介紹,辦理委托按月提取還貸業務可以采取網上服務大廳、微信公眾號和現場簽約三種方式進行。
《委托按月提取還貸協議》簽訂后,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自繳存職工正常還貸的次月起,從繳存職工(或共同借款人)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提取公積金,直接劃轉到《委托按月提取還貸協議》中約定的還貸銀行賬戶。
可向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申請商轉公貸款業務
為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作用,自6月1日起,巴中市還將施行《巴中市商業銀行購房按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業務暫行管理辦法》。
凡巴中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者,在巴中市轄區內購買普通自住住房辦理了商業銀行購房按揭貸款(以下簡稱“商貸”),在申請轉貸時所購住房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已辦妥商貸住房的正式抵押登記手續,并符合巴中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可向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申請商轉公貸款業務。
《辦法》適用于巴中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受委托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購房按揭貸款直轉公積金貸款業務。
據了解,申請商轉公貸款業務時,借款人需沒有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商貸無逾期還款記錄。同時,商轉公貸款業務的房屋必須為同一套普通自住住房且沒有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此套住房或沒有一次性提取償還本筆商貸。
按照《辦法》,商轉公貸款業務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商貸余額證明扣除2個月應還本金后的余額,且不得超過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雙繳存職工家庭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單繳存職工家庭最高貸款額度為40萬元)。